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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校内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5  浏览次数: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校内招标采购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校内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校内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7月5日

 

 

附 件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校内招标采购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内招标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强化廉政建设,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业务特长,规范专家行为,确保校内招标采购工作各个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校内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的专家,是指经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入选校内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人员,以独立身份参加校内采购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工作。专家入选、清出、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履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家的抽取实行统一标准、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采购专家的入选与清出工作

第四条 通过公开征集、部门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或申请专家候选人。

第五条 专家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或本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学院采购相关的业务工作,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入选专家库的候选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2. 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4. 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候选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所属专业领域。

    第八条 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候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确定入选专家库,聘期 1年,由国资办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专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专家库清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聘期届满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本办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清出专家库的情形。

    第三章 受聘专家权利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国资办或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聘请,担任采购项目的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业务专家;

    (二)依法依规开展专家各项工作,独立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其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校外专家发放标准参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校内专家发放标准为评标四小时内100元/次,每超过半小时2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年底一次性发放,费用从标书费用中支出。对校内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如与《校内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受聘专家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受聘专家的使用范围:

    (一)采购项目论证。为学院招标采购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设立的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二)采购文件制定。

    (三)采购评审;

    (四)采购评审后评估;

    (五)验收;

    (六)其它与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专家的抽取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活动实施时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国资办可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非随机方式选定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五条 抽取参与采购评审的专家时,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与参加采购、验收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验收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等要求独立开展工作。

    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专家在开展采购工作相关业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办、监督等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专家须在采购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报告上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报告。

    第十九条 专家名单在相关活动公示、公告前应当保密。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相关采购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七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工作或者泄露不应泄露的相关内容的,由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给予警告;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并清出专家库。

    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清出专家库;

    专家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清出专家库。

    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报告有权管理的部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部门均有权向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出专家库;

    (一)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其他损害学院及师生利益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内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库资源各个部门均可使用,具体使用方式由国资办和使用部门商讨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印发

 

  • 附件【郑体院〔2022〕56号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校内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7月5日.docx】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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