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候选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所属专业领域。
第八条 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候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确定入选专家库,聘期 1年,由国资办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专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专家库清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聘期届满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本办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清出专家库的情形。
第三章 受聘专家权利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国资办或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聘请,担任采购项目的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业务专家;
(二)依法依规开展专家各项工作,独立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其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校外专家发放标准参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校内专家发放标准为评标四小时内100元/次,每超过半小时2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年底一次性发放,费用从标书费用中支出。对校内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如与《校内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受聘专家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受聘专家的使用范围:
(一)采购项目论证。为学院招标采购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设立的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二)采购文件制定。
(三)采购评审;
(四)采购评审后评估;
(五)验收;
(六)其它与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专家的抽取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活动实施时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国资办可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非随机方式选定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五条 抽取参与采购评审的专家时,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与参加采购、验收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验收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等要求独立开展工作。
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专家在开展采购工作相关业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办、监督等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专家须在采购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报告上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报告。
第十九条 专家名单在相关活动公示、公告前应当保密。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相关采购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七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工作或者泄露不应泄露的相关内容的,由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给予警告;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并清出专家库。
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清出专家库;
专家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清出专家库。
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报告有权管理的部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部门均有权向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出专家库;
(一)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其他损害学院及师生利益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内招标采购工作专家库资源各个部门均可使用,具体使用方式由国资办和使用部门商讨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