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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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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校内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9-02  浏览次数: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校内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招标采购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以外或经省财政批准允许线下采购的网上商城品目,且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允许学院自行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 校内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原则,维护学院及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校内招标采购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五条 校内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校内询价和部门自行询价采购。

第六条 校内采购组织形式:代理机构组织、校内组织、采购部门自行组织三种。

1.代理机构组织:预算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2.校内组织: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除网上商城目录内的项目)。

3.部门自行组织: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除网上商城目录内的项目);

4.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特殊或紧急的,经国有资产主管院长同意,由院长确定采购形式。

第七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初次批复采购方式,如果不适应该项目的,可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由国资办批准后可变更采购方式,变更结果在学院官网进行公示。

第三章  校内招标采购程序

第八条 校内招标采购前期管理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内招标采购要求:

(一)代理机构组织:代理机构根据学院批复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编号组织招投标。招投标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评标小组成员由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校内组织:由国资办组织实施,国资办、纪检监察部门和采购部门,在学院校内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校内外专家成立评标小组,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其中评标小组成员由采购部门和相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采购部门自行组织:预算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门可直接采购,预算在3万元-5万元的,部门需由三名成员共同组织询价采购,并形成询价报告(见附件1),询价报告及合同需报国资办备案存档。

第十条 校内招标流程:

(一)编制招标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由国资办(或授权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组织相关专家编制。

(二)组织评审小组;

(三)发布招标公告(谈判、磋商和询价文件等);

(四)组织开标评标;

(五)报分管采购的院领导审核后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十一条 采购公告期限

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校内组织的招标采购,采用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公告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采用谈判、询价、单一等采购方式的公告期限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部门自行采购的不在公告范围。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根据招标采购项目本身的要求,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供应商的原则和要求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和信誉等为依据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与签订

(一)供应商确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合同条款谈判;

(二)1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有书面合同,合同应采用国家最新标准文本。自行拟订的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付款方式、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供应商的各种承诺应列入合同或作为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采购合同应符合《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校内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范围及方式:校外专家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校内专家及其他人员不在发放范围。发放方式:外聘专家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打入专家银行卡上。经费从资产管理专项经费中支取。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校内自行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接受全院师生员工及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内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向学院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并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的;

(二)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的;

(三)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的;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的。

(五)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必须保密的。

二、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相关招标与采购项目的项目评标(采购)小组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采购)小组成员或与评标(采购)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采购)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标(采购)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采购)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采购)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行为的;

(五)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六)收受投标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有价证券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评审信息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 参与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履行学院招标采购程序擅自确定供货(施工)单位或明招暗定,违规操作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供应商之间竞争的;

(四)采购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单位及个人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顺序确定中选供应商或不与中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六)项目采购单位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选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协议),或与中选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协议)实质性内容条款损害学院利益的;

(七)与投标供应商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采购)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采购)及相关考察活动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标(采购)活动中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同时中止一段时间或取消其参与学院项目的投标资格。未经学院同意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学院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上述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经报请河南省财政厅同意,可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五、 建立招标采购督查监管与评价预警机制,对串标、围标、利益关联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置;对多次流标、异常中标、质疑投诉、履约变更等情况实时进行风险预警干预。国资办应定期向采购部门通报招标采购项目开展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XXXXXXXXXXXXXX项目

自行询价报告

 

一、询价时间:        年       月      日上下午

二、询价方式:(现场、电话、网上)

三、询价地点:(具体办公室或会议室)

四、询价参与人员:(不少于三,不得全是本部门人员,建议邀请项目相关专家参与)

五、询价供货商信息及询价情况:(供货商不少于三家,多了可以添加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联系电话

报价(万元)

备注

1

 

 

 

 

2

 

 

 

 

3

 

 

 

 

4

 

 

 

 

六、确定供应商原因:

 

七、最终询价结果:

 

 

参与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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